交通事故認定書審查原則有哪些
很多時候,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會當作一種證據使用,這個時候就需要對該認定書進行相關審查。那麼司法人員在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審查的時候,需要遵守哪些原則呢?本站小編為您做具體介紹。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一種證據,應當具有證據的基本特徵,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因此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加以審查判斷是證據使用的必然要求。1992年12月1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下發了《關於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依據。”可見,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有經過審查確認,才能依法確定其證明效力。人民法院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要遵守如下原則:
(一)全面審查的原則
1.審查事故認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責任認定的主體資格是否適合、是否向當事人送達等。
2.審查事故認定的事實與其他證據間是否存在矛盾。責任的認定應當建立在公安機關依法調查收集的證據基礎之上,也就是事故認定的事實應當與證據證明的事實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則必須對事故的責任作出重新判定。
3.審查事故認定的責任是否得當。
(二)質證原則
“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經過庭審質證”。事故認定書作為一種證據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認定賴以成立的證據經過庭審質證無誤,才能評判責任認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不對等原則
控辯雙方在對事故認定書的證明責任上是不對等的,事故認定書一旦被檢察機關作為證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據,在庭審過程中控方比辯方承擔更大的舉證責任。因為檢察機關作為控訴機關,不僅具有控訴職責,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實的法定職責,其取得的證據也是證明案件的主要證據。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須提供支持責任認定成立的證據。
綜上可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審查的時候需要遵循三個原則,具體是全面審查原則、質證原則以及不對等原則,詳細內容還請各位從上文中進行了解,小編就不贅述了。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具體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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