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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非司機時什麼情況下承擔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的,司機要擔責嗎?通常是這樣的,但是,如果車主與司機不是同一人時,車主擔責嗎?對於這兩個問題,我們很難回答,因為車禍形式千千萬,不同的形式中責任的認定不會一樣,這兩個問題的結果也不一樣。我們不禁想問:車主非司機時什麼情況下承擔責任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車主非司機時什麼情況下承擔責任

一、車主非司機時什麼情況下承擔責任

(一)首先要看車主是否和司機存在僱傭關係。

如車主(公司或者個人)是僱傭司機開車辦事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屬於職務行為,由車主負全部賠償責任,司機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其次要看車輛在流轉過程中,車主是否履行了相關義務

比如在車輛交付後、過户前,車主是否盡了看管義務?是否屬於任由買家或個人開車的情況?如果屬於後者,則車主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還要看借用車輛時是否盡到了注意義務。

如果知道對方無駕駛證或者有其他不宜駕駛的情形的,依法出借車輛的,肇事車輛的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車主非司機時何時不擔責

(一)首先要看車主是否和司機存在僱傭關係。

如果不存在僱傭關係,則車主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雖然是僱傭關係,但司機不是在履行職務行為中發生交通事故,而是在辦理個人事務中發生的事故,車主也同樣不負責賠償。

(二)其次要看車輛在流轉過程中,車主是否履行了相關義務。

比如在車輛交付後、過户前,車主是否盡了看管義務?是否屬於任由買家或個人開車的情況?如果屬於前者,則車主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車輛發生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及保險公司是否負賠償責任。

盜搶車在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車主不負賠償責任。如果車輛在此期間發生事故,又在交強險期內,保險公司還是應當承擔賠償義務的。但如果是交強險保險期已過,車主因車輛被盜沒有續保,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某法院已有過判處車主賠償的判例,但對此判決結果,因為根據交強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顯然,被盜搶車不再續保,車主並不存在過失,而且是合法的。

(四)還要看借用車輛時是否盡到了注意義務。

即肇事車輛是肇事司機從他人處借用來的:如果肇事車輛是車主將己物無償借給肇事司機,且在將車輛借給其使用時,知道該司機具有駕駛員資格且無其他不宜駕駛的情況(如喝酒、身體不適等),那麼,車主已盡到了謹慎小心地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五)將身份證出借他人購車時,車主僅僅是名義上的車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支配人應是購車人(肇事司機),因此,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應由肇事司機承擔賠償責任,而名義車主也將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因為在向他人出借身份證購車時,出借人應該可以意識到:當損害發生時,借用人完全可以憑藉此逃避責任的承擔。因此可以説,即使出借人審查了購買人駕駛資格等事項,仍有使受害人得不到賠償的危險存在,從另一個角度説,其仍未盡到充足的注意義務。因此,出借身份證購車須慎之又慎。

現實中,開車的常常不是買車的,買車的常常不是事故的責任方。而在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話,則確定由誰實際承擔事故責任就顯得尤為重要了。按照上述的規定,要是車主非司機時,若車主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的話,那麼此時一般是不用對事故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