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非司機時何時不擔責
(一)首先要看車主是否和司機存在僱傭關係。
如果不存在僱傭關係,則車主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雖然是僱傭關係,但司機不是在履行職務行為中發生交通事故,而是在辦理個人事務中發生的事故,車主也同樣不負責賠償。
比如在車輛交付後、過户前,車主是否盡了看管義務?是否屬於任由買家或個人開車的情況?如果屬於前者,則車主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車輛發生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及保險公司是否負賠償責任。
盜搶車在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車主不負賠償責任。如果車輛在此期間發生事故,又在交強險期內,保險公司還是應當承擔賠償義務的。但如果是交強險保險期已過,車主因車輛被盜沒有續保,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某法院已有過判處車主賠償的判例,但對此判決結果,因為根據交強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顯然,被盜搶車不再續保,車主並不存在過失,而且是合法的。
(四)還要看借用車輛時是否盡到了注意義務。
即肇事車輛是肇事司機從他人處借用來的:如果肇事車輛是車主將己物無償借給肇事司機,且在將車輛借給其使用時,知道該司機具有駕駛員資格且無其他不宜駕駛的情況(如喝酒、身體不適等),那麼,車主已盡到了謹慎小心地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五)將身份證出借他人購車時,車主僅僅是名義上的車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支配人應是購車人(肇事司機),因此,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應由肇事司機承擔賠償責任,而名義車主也將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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