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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交通事故責任方的判刑怎麼定?

對於交通事故責任方的判刑怎麼定?

我國的機動車數量全世界名列前茅,私家車的增長速度更是驚人。經濟發展的背後是隨之而來的碰瓷、車禍、酒駕等交通事故的時有發生,交通事故發生後責任方的判定也經常存在爭議。作為一個守法的普通公民,對於交通事故責任方的判刑我們應有所瞭解。下面365的小編將為你答疑解惑

一、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及刑罰

1、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特別惡劣情節和相關刑罰

1、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二)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2、交通事故責任人的判刑:

(一)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對於交通事故責任方的判刑,相信大家已經有所瞭解。我們應該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杜絕以上提到的不良情形和惡劣行為。尤其是酒駕和肇事後逃逸等嚴重惡劣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的時候,不管是作為責任方還是非責任方,都能知法懂法,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不會觸犯法律。小編在這裏是分兩個主要方面對於交通事故責任方的判刑做了主要介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日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