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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法院怎麼判?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法院怎麼判?

針對目前交通事故的頻頻發生,在技術上,鑑別交通責任的已經有很多的提高,但是在實際的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還是有些交通事故責任無法分清的。那麼針對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法院怎麼判?下面下邊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律師的看法做一下相關的內容。

一、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法院怎麼判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確立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適用過錯原則的規定,而對於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形,沒有進一步進行規定如何分配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由於事實不清,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任何一方均可舉證對方存在過錯。如經舉證並證實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原則分擔責任;如雙方均無法舉證對方存在過錯的,則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

公平原則是我國《民法典》的一項重要原則。公平原則的適用是在法律沒有明文的情況下,根據社會一般的公平準則來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這既適用於合同責任,也適用於侵權責任。雖然,從事故的實際發生情況來説,可能發生一方責任小於另一方的情況,但由於事故現場並沒有留下證據讓交警及當事人舉證一方存在過錯。因此,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以公平責任分配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是較為合理的選擇。

雖然該事故車輛駕駛員的責任無法認定,根據公平責任原則,事故駕駛員雙方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各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是合情合理的。

二、律師説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詳細的記錄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它是訴訟中的一項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將導致法院在判決時缺乏有力的證據,當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受害人如何索賠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1、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無過錯責任。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並且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可以看出,保險公司承擔的是無過錯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説不論機動車一方是有責任,還是沒有責任,保險公司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無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是否能認定,保險公司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限額外的部分,利用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為受害人爭取權利。

2、要求機動車承擔舉證責任。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因此,在交強險賠償限額範圍外,非機動車、行人遭受了損失,就可以利用舉證規則,要求機動車這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由機動車證明非機動車、行人存在過錯。一般而言,這種損害賠償的舉證比較困難,尤其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做出責任認定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很難舉出非機動車、行人這方存在過錯的證據。利用這一策略,非機動車、行人可以很有力的向機動車一方進行索賠。

3、結合其他證據劃分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確定賠償比例的最終依據,它和其他的人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遵守着同樣的證據規則,在法庭質證環節是有可能不被法官採信的,沒有事故認定書並不意味着法院就無法做出判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僅僅是一個證明責任分配的證據,如果有其他的證據,則依然可以分清各方的責任,確定賠償金額。同時,如果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還要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各方的舉證責任。只要有其他證據能劃分雙方的責任,一樣可以進行索賠。

由此可見,對於大部分的交通事故案件,交警部門都會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雙方的責任進行劃分,再確定賠償責任。但有時也會因為一些其他因素而無法查清事故事實。筆者認為,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確定:

(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在該類交通事故發生後,無論交警是否作出事故責任認定,首先推定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而對於“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我們的理解是應限定為非機動車、行人有重大過失的,才能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一般的過失是不能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重大過失”是指受害人的故意行為。即是指受害人自殺、自殘或碰瓷等情形。受害人利用機動車高速度、高危險性的特點而主動與機動車發生碰撞,達到其自殺、自殘或碰瓷的目的,導致機動車無法避讓,該結果是機動車一方難以控制的,這種情況機動車一方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雖有故意行為,但由於機動車駕駛人未採取相應的制動或避讓措施而最終導致事故發生的,則不能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只能減輕其責任。

(二)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

首先,我們要了解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適用什麼原則處理?筆者認為,應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所謂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雙方都有過錯的情況下,考慮到事故雙方對交通事故注意義務的大小,按機動車危險性的程度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這是確定機動車過錯程度、適用過失相抵和確定責任承擔的重要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雖然沒有在條文中明確將優者危險負擔原則表述出來,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中則有所體現,該條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可見,機動車之間的事故是按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各方的侵權責任。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警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時應如何確認雙方責任並未予以規定。由於事故現場證據欠缺,無法還原事故現場,交警部門無法認定責任、一方當事人方無法對另一方存在過錯進行舉證。因此,筆者認為,根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機動車之間的危險掌控能力和風險負擔基本相同,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應推定雙方過錯責任相當,按公平原則平均分配雙方當事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是較為合理的一種處理方式。

交通責任認定書是對事故中擔負責任的劃分。對於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法院怎麼判,從上文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基本上都是要符合一個公平公正的原則。如果實在沒有辦法分清主次的基礎上,雙方只要一方拿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那麼責任認定的承擔方將由對方來承擔的更多點。當然雖然法律法規有相關的規定,但還是建議大家在行駛過程中藥注意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