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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怎麼賠償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難以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或當事人的過錯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規則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1)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擔同等民事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3)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擔同等民事責任。
法院一般根據此規定都會認定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責任,那麼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是沒有什麼爭議的了,但超過交強險範圍的商業險部分怎麼來索賠,保險公司一般對沒有劃分責任的事故都是拖延作出賠償,那麼被保險人在賠償後可直接向法院提起保險合同之訴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怎麼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