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申訴受理的規定
現實生活中,交通事故佔犯罪的比例是非常高的,一方面是因為車子普遍了,很多人都具有車子,另一方面是大家的交通意識不高,隨便過馬路,走在高速公路上的事情屢禁不止,這就給交通事故埋下伏筆。今天我們就“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申訴受理”進行相關介紹,在發生事故以及出了認定書後,假如對案件有糾紛該如何申訴?
一、對交通事故認定當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是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二、當事人是可以申請複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了兩種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②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③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④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既不是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也不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而是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當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認定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三、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採信作為證據
交警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證據,是一種鑑定結論。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時,法院可以採信也可以不採信。法院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責任認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為被告出庭應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在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各自的主張分別承擔舉證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中待證事實的真偽不承擔舉證責任。
(3)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據或理由,並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對於交警給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異議,是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複議,當然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但是交警是不可能作為被告,舉證方是當事人,假如當事人能給出充分的證據證明交警給出的認定書有誤,那法院是會重新給認定書。以上就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申訴受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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