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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交通事故訴訟中的被告

怎麼確定交通事故訴訟中的被告

通常在交通事故處理的過程中,可以選擇以訴訟的方式進行,而當事人在起訴的時候就需要知道自己告的是誰,也就是要確定交通事故訴訟的被告才行。那究竟應該怎麼確定交通事故訴訟中的被告?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麼確定交通事故訴訟中的被告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見,不調解或者調解不成,以及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寫人法律文書。

二、如何確定交通事故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中賠償的項目要具體、確定,同時也要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繼續治療的,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如果將要發生的費用明確的,可以一併加人訴訟請求中;如果費用尚未發生、也不確定是否會發生,可以請求法院保留訴權,而不應對在訴訟中要求賠償。

有人以為提起訴訟請求時費用要求越高越好,其實不然。漫天要價的做法不僅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得不到法院支持,同時也要支付相應的訴訟費用,給原告帶來過重的負擔。具體來説,可以向被告要求的賠償項目的範圍和數額的計算。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屬想主張因交通事故受到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必須在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時一併提出,而不能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終結後再另行起訴。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這種情況下法院是不會受理訴訟的,而訴訟一旦得不到受理,很顯然也就無法通過訴訟的方式處理相關糾紛。需要注意是,除了要確定被告外,還需要確定訴訟請求,因為法官判案都是在訴訟請求的範圍內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