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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請求怎麼確定

交通事故訴訟請求怎麼確定

訴訟一般都是圍繞訴訟請求進行的,原告方要想獲得有利判決的,則必須提供證據支持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另一方面,原告想要維護自己的利益首先就要確定好訴訟請求,這樣法院才好進行判決。那麼現實中該怎麼確定交通事故訴訟請求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交通事故訴訟請求怎麼確定

確定訴訟請求,訴訟請求中賠償的項目要具體、確定,同時也要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繼續治療的,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如果將要發生的費用明確的,可以一併加人訴訟請求中;如果費用尚未發生、也不確定是否會發生,可以請求法院保留訴權,而不應對在訴訟中要求賠償。

有人以為提起訴訟請求時費用要求越高越好,其實不然。漫天要價的做法不僅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得不到法院支持,同時也要支付相應的訴訟費用,給原告帶來過重的負擔。具體來説,可以向被告要求的賠償項目的範圍和數額的計算。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屬想主張因交通事故受到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必須在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時一併提出,而不能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終結後再另行起訴。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

法律是公正的,公平正義是其追求的首要目標,但同時為了維護穩定的社會關係,法律也注重效率原則。效率原則一方面體現在法院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審結期限內審結案件,不得拖延;另一方面體現在當事人提起訴訟時應當遵循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説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提起訴訟,無正當理由未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的,當事人便喪失了勝訴權,法院會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民法通則》第135-137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訴訟的時效為1年;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都是從交通事故發生時起算;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這就意味着,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既有身體損害又有財產損失,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在1年內未提起訴訟,則不能再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但仍然可以起訴要求財產損失賠償。

同時,法律有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139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也就是説,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後,快到1年時,如果當事人所在地發生洪災等導致當事人無法出行和法院無法辦公的情況,訴訟時效便中止,不可抗拒的原因消失後,訴訟時效繼續計算。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後1年內,雙方達成協議,或者僅僅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出賠償要求(需有證據證明),如果另一方反悔協議或者是知道對方的要求,訴訟時效便重新計算。但要注意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不能協商解決,當事人還是應當儘早起訴。

現實中很多交通事故糾紛都是圍繞賠償展開的,因此在確定訴訟請求的時候,一定要明確賠償項目,同時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計算賠償數額,不能漫天要價。如果你需要幫助的話,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為您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