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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被告間賠償方式是怎麼樣的?

交通事故中被告間賠償方式是怎麼樣的?

一、交通事故中被告間賠償方式是怎麼樣的?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當事人責任承擔。而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也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對於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後,不足的部分,則依據機動車之間的過錯來分擔責任。在交通事故中,作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責任並不以所承保車輛有過錯或責任為前提。即使被保險人沒有過錯,被確定無責任,在沒有法定免責事由時(如故意造成事故),仍要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承擔無責任賠付責任。

第一步:保險公司賠償

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限額範圍內支付保險金。如果機動車沒有投保第三人責任強制險的,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第二步:過錯方賠償

機動車的交強險的保險金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的,按下面的規則進行處理:

①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過錯責任:只有一方有過錯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②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行人、非機動車故意碰撞機動車的,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行人、非機動車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失的,可以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機動車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僅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第三步:商業三者險的問題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同時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若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1) 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保險金不足以賠償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時,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先賠付精神損害。

(2)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3) 仍有不足的,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償。

交通事故會出現傷殘賠償,誤工費損失,醫療費用等等,所以對於是誰來承擔這些費用的問題就成為了一個難題,所以在現實生活中,一般會由交警部門來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責任大的一方就承擔大部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