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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醫療費怎麼認定?

交通事故醫療費怎麼認定?

發生交通事故致傷致殘的,肯定是要到醫院就醫的,那麼交通事故醫療費怎麼認定?哪些屬於應該賠償的範圍?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歡迎瀏覽!

對受害人的損害後果、傷殘程度以及醫治費用可以通過法醫鑑定進行認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受害人的傷害結果沒有異議,法院經審理認為傷情可以認定的,可以不作法醫鑑定。一審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傷情、用藥等均無異議,法院據此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期間,要求對傷情、用藥等重新進行法醫鑑定的,不予支持。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十六條 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涉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和精神撫慰金等賠償問題,參照本意見執行。

2008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六)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的問題。

“搶救費”的界定在《交強險條例》中並未明確,但按照一般理解,應屬於醫療費用的範疇,且以“搶救”為前提,即以恢復生命體徵及時救治為前提。故搶救費的墊付限額應參照醫療費的賠償限額確定。

2002 內蒙古全區法院交通肇事損害賠償案件審判實務研討會會議紀要

19、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療後,經醫療機構同意,以繼續治療為目的,且該治療為原住院治療的連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病牀產生的費用,可予支持;

(1)需住院,但無空閒牀位的;

(2)傷情平穩,但尚未痊癒的;

(3)因經濟原因,住院存在實際困難的;

(4)有其他情形,確需建立家庭病牀的。

2003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的會議紀要

50,關於第37條第一款賠償具體範圍的界定問題:

(1)醫療費的賠償,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卻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須的費用給付。受害人原則上應當根據損害情況和繼續治療需要就近就地選擇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因侵權行為誘發受害人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應當根據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原因力比例等實際情況,以予適當賠償。對因果關係何原因力比例難以確定的,參照專業鑑定機構的結論由人民法院予以確定。

受害人尚未完全康復,需要繼續治療的醫藥費和必要的康復費,可以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賠償數額。

2003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的會議紀要

7,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對損害賠償進行了調解,且當事人已經對調解書自動履行完畢或者被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所確認後,受害人以傷情發生重大變化需增加醫療費及其他相關必要費用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003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於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一條 (醫療費的賠償標準)壓療費是指受害人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和康復所必需的費用主要包括:掛號費、檢驗費、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及其他 必要的醫療費用。因侵權行為誘發受害人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應當根據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原因力比例 等實際情況,予以適當賠償對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難以確定的,參照專業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由人民法院自行確定。

(一)掛號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掛號憑據為憑證進行賠償。

(二)檢驗費;基於診斷和治療傷情的需要,應經治單位的要求進行檢驗所支出的費用,均應進行賠償。賠償數額根據經治單位的檢查單據、診斷證明和相應的收費憑證進行確認,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進行不必要檢驗所支出的費用,致害人不予賠償。

未經治療單位允許擅自進行檢驗所支付的費用不予賠償,但受害人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三)醫藥費。基於傷情治療和康復的需要,按經治單位的處方購買藥品所花的費用,均應予以賠償賠償 數額根據經治單位的處方單據、診斷證明和相應的收費 憑據加以確認,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購買與傷情治療和 身體康復無關的藥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費用,致害人 不予賠償。

(四)治療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治療單據為憑進行賠償

(五)住院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 住院單據為憑進行賠償,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傷情顯著 輕微不需住院或傷情已經痊癒應當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 付的住院費,致害人不予賠償。

未經初診治療單位允許,擅自轉院接受治療和購買 藥品所支付的費用不予賠償,但受害人有正當理由的除 外。

第三十二條 受害人定殘後,請求今後治療費的,一般不予支持。受害人雖未定殘但以出院後尚須繼續治療為由僅憑醫院證明主張賠償今後治療費,依該證明不足以確定今後治療費用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其起訴後在訴訟期間又發生的治療費用,有相應證據支持的,可按醫療費的標準審查計算。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請求賠償今後護理費的,可以按照其定殘時的實際年齡與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壽命的差額年限計算護理期限,但最低不少於五年。已判付安裝功能性假肢費用的,不考慮今後護理費。

2001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意見

7、對邊遠山區發生的交通事故,當地沒有一近的縣級醫院的,交通事故傷者確因搶救治療需要,而在鄉鎮醫院支付的醫療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據實認定。

2006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公安廳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15、交通事故傷者經治療已達到臨牀效果穩定,堅持繼續治療不願出院,拒絕與賠償義務人就賠償費用進行協商的,賠償義務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損害賠償金額進行確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受理。同時,案件承辦法官或合議庭應行使釋明權,告知受害人及時進行費用結算,需繼續治療的可申請鑑定,或者告知其通過反訴來解決糾紛。

以上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各地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醫療費認定的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啟發,謝謝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