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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醫療營養費怎麼計算

交通事故醫療營養費怎麼計算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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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營養費怎麼確定

司法解釋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由此,對營養費的確定

一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

二是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為依據。

營養費的賠償標準,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計算。適當的營養支持能顯著地改善受害人的營養狀況,有效地配合臨牀,縮短住院時間,促進儘快康復。因此,營養費的支出對於受害人的治療和康復有着不同程度的需要。

所謂傷殘情況按照文義解釋,應當既包括一般傷害,也包括殘疾的情況。一般來説,一般的傷害可能不需要賠償受害人的營養費。但是,營養費是根據治療和康復的需要來決定的。在特別的情況下,傷害重,未必造成殘疾,傷害輕,未必不造成殘疾。從醫學上和治療的需要來説,也並非只要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達到殘疾的程度,就必須支付營養費。因此,這裏所説的傷殘,不能機械地理解為構成傷殘等級的情況。

總之,是否需要賠償受害人營養費,要視受害人受傷害或者殘疾的具體情況而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對於受害人要求支付營養費的,除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外,另外一項參考依據就是醫療機構就案件出具的意見。

雖然司法解釋規定就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人民法院只能作為參考,但這一意見非常重要,是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涉及營養費時的重要依據之一。賠償義務人對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營養費、醫療機構出具意見時所提的營養費數額過高等舉證,由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規則進行裁判。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