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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傷亡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無傷亡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一、無傷亡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結案時間遵守以下規定:

1、留置送達的,以裁判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日為結案時間;

2、公告送達的,以公告刊登之日為結案時間;

3、郵寄送達的,以交郵日期為結案時間;

4、通過有關單位轉交送達的,以送達回證上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結案時間

二、交通事故有哪些處理流程?

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複核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為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如果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賠償調解,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調解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調解不成,填寫《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向人民法院起訴。委託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在事故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5、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判決的履行義務人沒有在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向賠償義務人強制履行賠償義務。

不管交通事故有沒有涉及到人員傷亡,因賠償糾紛而起訴的話,審理時間是法定的,可是法律上沒有規定涉及人員傷亡和不涉及人員傷亡的賠償標準,在不涉及人員傷亡的情況下,也一樣是按照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和相關的證據計算賠償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