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營養費怎麼給
一、交通事故營養費怎麼給
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而確需補充營養食品,由治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根據受害人傷情提出意見,作為輔助治療手段支出的費用。確定營養費的根據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和醫療機構的意見,其中最重要的根據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雖然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只能作參考,但實踐中這一意見常常是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確定營養費給付的重要依據。
1、受害人的傷殘情況。
營養費是根據治療和康復的需要來決定的。其應視受害人的受傷害的狀況和殘疾的具體情況,從治療和康復的實際需要來確定。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實際需要補充的營養,必須是因侵權人的行為受到損害,為彌補該損害而需要補充的營養。如果受害人需要補充的營養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無關,則受害人不得就該營養費提出賠償要求。
2、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
在確定具體的營養費時,還應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認為受害人確有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需要,並對需要的營養品的等級作出評估,並在此基礎上確定具體的營養費。因此,營養費的賠償數額應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找誰賠
1、對事故後果負直接責任的駕駛員,駕駛員本身就是車主,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2、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説,駕駛員在執行機動車所有人交付的交通運輸任務時,因違章行駛引發事故,那麼駕駛員一般只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賠償,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於駕駛員違章駕駛而造成的,由於違章行為的違法性以及駕駛員的主觀過錯,所以規定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3、機動車轉賣後未過户,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經過汽車交易市場並由所有人或車輛所屬單位及時向當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過户登記手續,否則,視為無效,如果機動車已經轉賣但是尚未辦理過户時發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者和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民法典》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或護理誤工費、社保補繳費、重新入職損失費、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費、暫時失業費。住院生活或採購費、返鄉跨省交通費、縣內交通費、跨縣交通費、護理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跑腿費、起訴取證跑腿費、差旅費、因傷服藥輸液對人體產生的危害或縫合傷疼費、各類複印費、衣物報廢或財產損失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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