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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之前簽訂賠償協議有效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之前簽訂賠償協議有效嗎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之前簽訂賠償協議有效嗎

有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即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當事人處分原則是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原則,體現了民事訴訟的私法性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規定,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來確定,在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自主選擇行使的請求權,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相應的案由。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條所賦予當事人的是為實現權利而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對選擇何種請求權沒有限制。如果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選擇侵權之訴,案由應確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如果達成協議部分未生效,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可選擇合同之訴,案由應確定為合同糾紛;如果達成協議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根據協議請求履行義務,即選擇確認合同有效之訴,案由應確定為確認合同有效糾紛;

如果協議屬於無效、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協議受損害方可選擇確認合同無效之訴,案由應確定為確認合同無效糾紛;協議被宣告無效、撤銷或解除後,法律約束力消失,受害方可提起侵權之訴,案由應確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如果協議對侵權賠償造成的損失約定不全,對沒有約定的部分,受害方可提起侵權之訴,案由應確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交通事故發生後,相關的當事人員應積極的報案辦理。辦理時 ,還應對這類相關的受害者進行救治,保護這類人員的人身安全。相關的當事人員應積極的按照這類人員的實際損失和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賠償,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