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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人傷車主不墊付不出現怎麼辦?

一、交通人傷車主不墊付不出現怎麼辦?

交通人傷車主不墊付不出現怎麼辦?

墊付責任的承擔以駕駛員與墊付責任人具有特定的關係為前提由於墊付責任人不是真正的侵權行為人,故而若人傷車主不墊付不出現由其他駕駛員支付。

(一)墊付責任的發生以駕駛員負有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為前提,而且此種責任僅限於金錢給付責任。

(二)墊付責任的承擔須以駕駛員無力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為前提墊付責任類似於一般保證責任,墊付責任人對受害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只有當駕駛員即實際侵害人資力不濟,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墊付責任人方承擔墊付責任。實踐中為了減少訴累,受害人多將駕駛員與墊付責任人列為共同被告。但應注意,雖然二者均為被告,但應明確,只有在查明駕駛員無力承擔責任時,方能判決墊付人承擔墊付責任。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講,墊付責任是一種填補責任,補足駕駛員無力承擔之部分,以減輕受害人的損失,其既不是為減輕駕駛員的責任,也不是懲罰墊付責任人,而是一種衡平利益的責任。

(三)墊付責任的承擔以駕駛員與墊付責任人具有特定的關係為前提由於墊付責任人不是真正的侵權行為人,由其承擔民事責任只是為了減輕受害人的損失,因此此責任的承擔應嚴加限制,僅限於發生在具有特定關係的主體之間。按照《辦法》第31條的規定,墊付責任的主體只能是駕駛員的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關於此點,實踐中應注意:1.駕駛員所在單位與機動車的所有人非為同一人時訴訟地位如何?駕駛員甲的所在單位是乙公司,而汽車的所有權人是丙廠,甲駕車撞傷丁後無力賠償,於此情形,誰應承當墊付責任?單從《辦法》第31條的規定看,丁應先從乙公司和丙廠中擇一而訴,一旦被訴人也無力承擔,則另行起訴另一人。這樣會導致丁需起訴兩次,法院就同一事實審理兩次,於訴訟上並不經濟。我們認為,於此情形,乙公司和丙廠實際上對丁承擔的乃是不真正連帶債務,乙公司和丙廠均負有獨立承擔墊付責任的義務。為訴訟上的便利,可將乙公司和丙廠列為共同被告,但判決中載明:乙公司或丙廠均負有獨立承擔墊付責任的義務,其中一人清償後,另一人的義務便免除,實踐中有的法院判決駕駛員所在單位和車輛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我們認為並不妥當。

二、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

1、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後,應當根據需要立即進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引導車輛、行人繞行;疏導交通,指揮其他車輛減速通過;指揮駕駛員、乘客等人員在安全地帶等候;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證人。

2、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3、交通警察調查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地收集有關證據。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應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採集、提取痕跡、物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4、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工作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誌,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傳喚。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訊問或者詢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交通事故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並依法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有關部門。

交通事故雖然不是刑事類型的案件,但是在發生事故之後,公安機關依舊需要立案偵查。事故的招式車主需要支付賠償金,若是其沒有能力或者是直接逃逸的情形,先由其他涉案的駕駛員墊付,等待日後犯罪嫌疑人歸案之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