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交通事故處理步驟是怎麼樣?

交通事故處理步驟是怎麼樣?

一、報警、受理和處警

1、報警和受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後,必須填寫《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認真做好以下記錄:

①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繫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③人員傷亡情況;

④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⑤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並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徵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徵等有關情況。

對於不屬於交通事故案件或者不屬於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不予受理,但是應當告訴報案人向有管轄權的機關報案。

2、處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指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處理。

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由其通知或者報告有關部門派人前往處理。

交通警察到達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後,應當及時向指揮中心報告到達時間和事故發生地點、事故形態、初查後果等現場簡要情況,需要增加救援人員或者裝備的,一併報告。現場處置結束後,應當再次報告。

二、現場處置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1)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誌,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採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誌,避免發生交通堵塞。

(2)組織搶救受傷人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確認,並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屍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屍條件的醫療機構。

(3)指揮勘查、救護等車輛停放在便於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4)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三、現場調查(偵查)、取證

交通警察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時,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①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係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②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③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

④其他調查工作。

1、現場勘查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在交通事故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誌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但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和與交通事故無關的物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現場調查認為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檢驗、鑑定

在調查取證階段,對交通事故中的人員、車輛、道路以及痕跡、物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託。

檢驗、鑑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報告後2日內將複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申請重新檢驗、鑑定以1次為限。

四、立案

交通事故立案,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是否辦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一項工作制度。立案是交通事故處理的前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現場勘查,屬於交通事故的,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手續,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經批准予以立案。

接着製作《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及其相關人員或單位參與事故處理有關事宜。對不屬於交通事故的,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並製作《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是一種多用途通知書,對不受理、不立案、不調解等事項都可使用。俗稱“萬能通知書”。

五、交通事故認定與複核

1、交通事故認定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

2、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核結論,當場向各方當事人宣佈。複核以1次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

①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②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③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④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六、處罰裁決

對交通事故違法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拘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5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對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後,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當事人對處罰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行政複議。

七、損害賠償調解

公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是指在交通事故當事人共同申請的情況下,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並調解下,解決當事人有關損害賠償爭議的行政調解活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並採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

1、當事人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方式

①當事人之間的協商;

②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③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④向保險公司素賠。

2、調解的條件

①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有爭議;②各方當事人必須具有調解的合意;③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即必須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10日內提出;④必須以法定形式,即以書面的形式提出。

3、調解時限的起算和調解期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並於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①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②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③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④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上述調解起算日開始後,在調解的期間內與當事人約定具體的調解時間、地點和方式,並於調解時間的3日前通知當事人。按規定應指派2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4、調解的程序

①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②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③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確定各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的比例:

④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

⑤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當事人之間的損害賠償爭議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不予調解的情形

①當事人未共同提出調解申請的;

②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③對檢驗、鑑定(包括重新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

④對交通事故認定(包括複核結論)有異議的;

⑤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6、在調解期間終止調解的情形

①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②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③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八、製作案卷文書

交通事故案卷,是指將處理交通事故案件過程中所形成的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按規定程序分類整理,裝訂成冊的書面材料總合。

標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