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幾日內可以申訴?
隨着城市化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提高,車輛已經是普遍,交通事故更是層出不窮,有時候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有異議,就可以提起訴訟,那麼交通事故處理幾日內可以申訴,就讓我們的本站來為你的問題做出一個詳細的講解。
一、交通事故處理幾日內可以提起申訴
1、《道路交通事故法》第22條規定了當事人不服事故責任認定在十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交警管理部門申請重新認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2、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法》第35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為對該事故責任認定的最終認定,對重新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將不再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刑法交通事故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於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等處罰裁決後,就處罰裁決的內容提起行政訴訟。
二、怎樣處理交通事故
1、《道路交通事故法》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2、《道路交通事故法》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綜合上述,對於交通事故處理幾日內可以申訴這個問題有了這樣的答案,在上級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三十內,可以申訴,一旦重新認定有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若不服可以等裁決後就裁決內容提起訴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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