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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差的機動車致人損害怎麼處理

《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2款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如果事故是因汽車質量原因造成的,根據上述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損失應當向汽車的銷售者和生產廠家主張賠償。

質量差的機動車致人損害怎麼處理

1)生產或銷售了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產品。即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或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這裏所説的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初級農產品等不包括在內;這裏所説的產品缺陷包括設計缺陷、製造缺陷和警示説明缺陷。

(2)不合格產品造成了他人財產、人身損害。這裏所指的他人財產,是指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至於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害,購買者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求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而非產品責任。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購買者、消費者,也可以是購買者、消費者之外的第三人。

(3)產品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間存在因果關係。確認該種因果關係,一般應由受害人舉證,受害人舉證的事項為缺陷產品被使用或被消費、使用或者消費缺陷產品導致了損害的發生,但是對於高科技產品,理論上認為應有條件地適用因果關係推定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