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傷一年後需要手術可以再次起訴嗎
一、交通事故人傷一年後需要手術可以再次起訴嗎
可以等第二次手術後再一次性起訴的。
當事人因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後,如果根據治療情況,需要進行第二次手術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在第一次手術後,就已經產生的費用先行起訴要求責任方進行賠償,等第二次手術後,再就所產生的費用第二次起訴要求賠償;也可以選擇在進行了第二次手術後,就產生的總的損失一次性起訴要求賠償。這可以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都是可以的。
另外,當事人應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對於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所以,當事人應該儘量在第二次手術後儘早向法院起訴,以避免對自己主張權利產生不必要的影響。
二、《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三、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害的訴訟時效,其具體內容如下:
1、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體無關的損失,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為兩年。
2、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例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
但是在一年內未治療終結或者一年內未能定殘的,則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9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即從治療終結之Et或者定殘之日起,繼續計算剩餘的六個月。本書認為仍在治療以及尚未定殘的即應屬於《民法通則》第l39條中規定的“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
3、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縮、肝脾腎挫傷引發遲延性出血等,訴訟時效自隱性傷害被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鑑定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時計算一年。
綜上所述,如果需要手術的原因是因為交通事故導致的,那麼也是屬於賠償的範圍內的,只是超過了一定的時間跨度,所以在索賠的時候難免會存在爭議,但仍然可以採取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索要相應的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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