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傷起訴需要扣車嗎?
一、交通事故人傷起訴需要扣車嗎?
扣車的法律依據 實際上是 對發生事故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及其行駛證進行檢驗、鑑定法定程序上來説 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是應當扣留雙方機動車 並對其進行檢驗鑑定的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鑑定一般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特別重大的可以由主辦案件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上級公安機關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交通事故後怎樣取回被扣的車
扣車是為了進行事故的責任認定,當責任認定書出來,就能提車。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三、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製作併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併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合上面所説的,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如果雙方有什麼人員傷亡的話,那麼交警肯定是需要扣車,只有等事故協商之後,才能進行取車,但扣留車輛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標準,所以,任何案件都是有它的法律流程,就看雙方是如何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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