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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起訴離婚一年後再去第二次起訴離婚可以嗎?

離婚1.85W

據起訴離婚一年後再去第二次起訴離婚可以嗎?

一、起訴判決離婚的依據

法院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解除婚姻關係 《最高法院關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若干具體意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二、據離婚起訴一年後再去第二次起訴離婚可以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從上述規定的第七款規定可知,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如果你作為原告起訴離婚後,被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那麼在沒有出現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你至少六個月之後才能再次起訴離婚。這裏的新情況、新理由是指新出現的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和理由,例如家暴、或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但是,如果之前離婚訴訟不是你起訴的,那麼你再次起訴的話,不受六個月的時間限制。

另外,如果當事人在不準離婚後,出現了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理由,如有一方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犯罪可能的,或有6個月內出現重婚;一方犯罪;一方公開與他人姘居;患禁止結婚的疾病等情況的,可以作為再次起訴的依據。

三、再次起訴離婚,六個月期間應當從何時開始起算

(1)自原審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有新的事實、新的理由,原告可重新起訴

(2)自原審判決生效起算,已滿六個月的,無論是否有新的事實、新的理由,原告均可重新起訴。換句話説,原判生效六個以內,原告重新起訴必須要有新的事實、新的理由,否則人民法院將依法不予受理;若無新的事實、新的理由,原告則必須待到生效後六個月以後,才能重新起訴。

在此,有必要強調的二點是:

(1)上述關於重新起訴的限制性法律規定,是針對生效判決的原告而言的,生效判決中的被告則不受此限;

(2)上述法律法規也適用於原告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如果你再次重新起訴並堅決要求離婚,人民法院將作一律判決離婚處理。

綜上所述,據離婚起訴一年後再去第二次起訴離婚可以嗎,答案是肯定,只要超過六個月,就可以依法再次上訴。但是,婚姻不是兒戲,希望兩個人還是慎重考慮後再來決定。一般有離婚訴訟,法院會依據雙方是否還有感情基礎來判斷是否離婚成立。還有疑問的朋友,歡迎來本站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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