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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撞死人一定要諒解書嗎?

交通肇事撞死人並不一定非要取得諒解書不可,但是開車撞死人既涉及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審理,又涉及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的部分。如果取得死者家屬的諒解,刑事部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取得死者家屬的諒解書是很重要的。

交通肇事撞死人一定要諒解書嗎?

1、如果肇事駕駛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情形的,駕駛員構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沒有被法院判處緩刑的,會坐牢。

2、如果不屬於上述情形的,則駕駛員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沒有刑事責任,不會坐牢。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綜上所述,交通肇事撞死了人,駕駛員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需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可以爭取到死者家屬簽字認可的諒解書,就能夠在法院量刑的時候爭取從輕處罰判決,緩刑的概率也會很大,否則撞死人自己負事故全責或者主要責任,很有可能需要判處有期徒刑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