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人傷車主不墊付不出現還會進行處理嗎?
一、交通人傷車主不墊付不出現還會進行處理嗎?
交通人傷車主不墊付不出現還是會進行處理的。《辦法》第31條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如果還是不執行的可以進行起訴。
二、墊付責任的法律特徵是:
(一)墊付責任的發生以駕駛員負有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為前提,而且此種責任僅限於金錢給付責任。
(二)墊付責任的承擔須以駕駛員無力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為前提墊付責任類似於一般保證責任,墊付責任人對受害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只有當駕駛員即實際侵害人資力不濟,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墊付責任人方承擔墊付責任。實踐中為了減少訴累,受害人多將駕駛員與墊付責任人列為共同被告。
但應注意,雖然二者均為被告,但應明確,只有在查明駕駛員無力承擔責任時,方能判決墊付人承擔墊付責任。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講,墊付責任是一種填補責任,補足駕駛員無力承擔之部分,以減輕受害人的損失,其既不是為減輕駕駛員的責任,也不是懲罰墊付責任人,而是一種衡平利益的責任。
(三)墊付責任的承擔以駕駛員與墊付責任人具有特定的關係為前提由於墊付責任人不是真正的侵權行為人,由其承擔民事責任只是為了減輕受害人的損失,因此此責任的承擔應嚴加限制,僅限於發生在具有特定關係的主體之間。按照《辦法》第31條的規定,墊付責任的主體只能是駕駛員的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
關於此點,實踐中應注意:駕駛員所在單位與機動車的所有人非為同一人時訴訟地位如何?駕駛員甲的所在單位是乙公司,而汽車的所有權人是丙廠,甲駕車撞傷丁後無力賠償,於此情形,誰應承當墊付責任?單從《辦法》第31條的規定看,丁應先從乙公司和丙廠中擇一而訴,一旦被訴人也無力承擔,則另行起訴另一人。這樣會導致丁需起訴兩次,法院就同一事實審理兩次,於訴訟上並不經濟。
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導致受傷的,那麼肇事方是應當在第一時間報警並協助傷者進行治療,產生的治療費用是需要肇事方先行進行墊付的,如果推脱責任不出現拒不墊付的,可以先與肇事方的所在單位進行聯繫,否則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起訴處理,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公平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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