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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個月以後可以要補償嗎?

一、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個月以後可以要補償嗎?

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個月以後可以要補償嗎?

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個月以後不一定可以要補償,若是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要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若是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該怎麼支付?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這裏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辭退職員的時候,需要結合《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判斷是否需要向被辭退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是賠償金。對於需要支付、但是暫時沒有支付能力的,單位可以與職員協商具體的支付日期。對於此種單位需要履行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支付義務,但是卻沒有支付的,即使職員已經與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單位也依舊需要支付。

標籤:勞動合同 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