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私藏彈藥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非法私藏彈藥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罪名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該款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下列兩種情形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處罰:
1、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
2、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本罪與非罪的區分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沒有規定數額、情節的限制。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認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1)要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未攜帶持槍證件而攜帶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後者顯然也違反了槍支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對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扣留其槍支、彈藥,而不能認定為本罪。
(2)要把本罪與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依法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後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並沒收其槍支、彈藥,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但不構成犯罪。
非法私藏彈藥罪的具體認定標準,就是以上這些,涉及造成了嚴重的情節,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處罰情況,我國是禁止非法使用槍支和彈藥,應當嚴格遵守法規進行處理,公民發現其它犯罪分子存在上述行為的,應當報警並配合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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