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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辭退工資下月發合法嗎?

被辭退工資下月發合法嗎?

一、被辭退工資下月發合法嗎?

被辭退後工資下個月才發一般是不合理的,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被辭退時當月工資是會發放的,根據勞動法辭退當天職員就可以拿到當月的薪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幾種法定情形?

1、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牴觸。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裏所説的“患病”,是職業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後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上述3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經濟補償。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解除勞動關係之後,當月工資也應當按時足額的進行發放,並且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還需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