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糾紛怎麼維權的
一、勞務合同糾紛怎麼維權的
維權方式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若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也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上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二、合同糾紛的種類有什麼
1、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在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有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
2、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不適當履行
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是指合同雖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數量的規定,或者説履行在數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約定交足數量,也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勞務合同存在糾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就糾紛問題進行協商。勞務合同糾紛的情形有四種,分別是拒絕履行糾紛,延遲履行糾紛,不適當履行糾紛和部分履行糾紛。其中拒絕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內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合同條款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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