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勞務者責任與第三人侵權責任競合由誰擔責?
一、提供勞務者責任與第三人侵權責任競合由誰擔責?
1、提供勞務者責任與第三人侵權責任競合可能由僱主、也可能由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擔責。具體可以結合以下規定確定侵權責任承擔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二、僱主責任和第三人侵權責任競合時怎麼起訴?
1、僱主責任和第三人侵權責任競合時須擇一訴訟。
2、在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與第三人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選擇何種案由起訴直接關係到案件適用何種法律關係及責任承擔主體等問題。若當事人對自已的主張、請求及陳述的意思不明確、不充分,法院在審理時會依法行使釋明權,將相關的法律規定向當事人進行解釋和説明,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勞務提供者可能會在工作過程之中受到損害,只要能夠證明損害屬於工傷,那麼僱主需要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如果第三人的過錯行為導致損害近一步擴大,或者損害是第三人過錯行為導致的,僱主擔責之後對第三人還享有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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