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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實施後提供勞務者侵權由誰擔責?

一、侵權責任法實施後提供勞務者侵權由誰擔責?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提供勞務者侵權由誰擔責?

1、《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執行,根據《民法典》提供勞務者侵權可能由僱主、勞務提供者、亦或者由第三人擔責。在實踐中,因提供勞務而發生的侵權責任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一是提供勞務一方因提供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二是提供勞務一方因提供勞務造成自己損害的情形,三是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期間遭受第三人侵害的情形。

2、在《民法典》實施後,以上三種不同情形的擔責情況如下:

(1)針對提供勞務一方因提供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

(2)針對提供勞務一方因提供勞務造成自己損害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也就是説,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根據提供勞務一方和接受勞務一方各自的過錯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屬於過錯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工傷損害的,用人單位一般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只有在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或者自殺等情形的,才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視同為工傷。

(3)針對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期間遭受第三人侵害的情形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中可以追加實際侵權人為被告嗎?

1、受害者可以直接起訴實際侵權人,或者在起訴僱主過程中追加實際侵權人為被告。

2、僱員(提供勞務者)在僱傭活動中受第三方侵害造成人身損害,應當以第三方(實際侵權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如果以僱主為被被告起訴的,僱主在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追償。

3、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務提供者可能會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之中,導致自己、或者是導致他人受到損害。損害後果發生之後,受害者可以結合實際情形判斷自己可以向誰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若單位是賠償義務人,但損害後果是勞務提供者、單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單位在擔責之後,可以向過錯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