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重大疾病治療公司有權辭退嗎?
一、員工因重大疾病治療公司有權辭退嗎?
1、員工因重大疾病治療公司沒有辭退的權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員工患重大疾病,企業如何正確處理?
企業對於患重大疾病的員工處理,主要是兩個要點:
1、醫療期的問題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根據員工工作年限及入職年限給予3-24個月不等的醫療期限;且,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員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延長期限一般系一年為限;
對於法定醫療期的員工工資,企業依約支付,但最低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醫療期滿後解僱的問題
對於可以治療的疾病,可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在醫療期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崗位,又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企業可提前三十日或支付代通知金單方解僱,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後,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
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若為五級以上的,在醫療期內不解僱,但在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企業可提前三十日或支付代通知金單方解僱,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職員不管是否是因為工傷而患了重大疾病,只要是在醫療期內,單位都不得將其辭退。這是由於法律規範明確規定了此種辭退行為是違法的。再者,若職員是因為受工傷而患重大疾病,在醫療期屆滿之後,若是勞動者喪失了勞動能力,單位也不得將其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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