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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員工的勞動合同關係是什麼?

一、分公司員工的勞動合同關係是什麼?

分公司員工的勞動合同關係是什麼?

分公司員工的勞動合同關係是和總公司所建立出來的,根據《公司法》中的規定,因為分公司不具有單獨的法人資格,對外不具有簽訂合同的能力,因而即使是在分公司供職的員工,其實在勞動合同上面也是需要與總公司來簽訂的,如果分公司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則此時的勞動合同可以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分公司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分公司的特徵具體表現為: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單獨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2、分公司不單獨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三、設立分公司需要什麼材料?

1、總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公章原件;

3、總公司公司章程調檔;

4、總公司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原件;

5、會計上崗證複印件及會計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單獨核算的分公司);

6、房產證複印件,租賃合同原件,房產登記信息表(實地註冊的分公司)。

企業不及時與職工訂立合同的後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甚至於直接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目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在建立的時候,是需要通過書面的勞動合同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的,比如説有很多的公司規模是比較大的,存在着分公司,這樣的一種情況,雖然説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也可以處理相關的事項,但是勞動者還是和總公司所建立的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