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辭退補償N、N+1、2N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N+1表示的含義】:其中“N”表示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年限,“1”表示代通知金。
2、【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N”(協商解除)的適用條件:
1、正常情況下的經濟補償為N。不論何種類型的勞動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條件,都可以協商解除。
2、“N+1”的適用條件:用人單位在:3種情況下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2N”的適用條件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2N+1和2(N+1)説明
2N+1或者2(N+1)的補償規定並沒有法律依據,當然如果公司願意補償這個數目也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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