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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XX與王XX、中國XX公司、銅川市XX公司、永安XX公司、銅川市XX公司第二分公司、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

原告張XX,女,漢族。

張XX與王XX、中國XX公司、銅川市XX公司、永安XX公司、銅川市XX公司第二分公司、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

委託代理人張XX,男,漢族。

委託代理人張XX,陝西XX律師。

被告王XX,男,漢族。

被告中國XX公司。

地址:銅川市印台區XX。

負責人趙XX,系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董XX,陝西XX律師。

被告銅川市XX公司。

地址:銅川新區正陽XX。

被告永安XX公司。

地址:銅川市王益區XX。

負責人史XX,系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孟X,系該公司職工。

被告銅川市XX公司第二分公司。

地址:銅川市王益區XX。

負責人李XX,系該公司經理。

被告王XX,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XX訴被告王XX、被告中國XX公司、被告銅川市XX公司、被告永安XX公司、被告銅川市XX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對被告銅川市XX公司的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XX申請對被告銅川市XX公司的撤訴,是對自己訴訟權利作出的處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張XX撤回對銅川市XX公司起訴。

審 判 長  劉XX

審 判 員  李 軍

人民陪審員  丁XX

書 記 員  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