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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的勞動關係受傷如何賠償?

一、雙方的勞動關係受傷如何賠償?

雙方的勞動關係受傷如何賠償?

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受傷,如果被認定為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賠償醫療費、康復費、勞動能力鑑定費等符合規定的費用;如果單位沒有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的,則由單位來賠償;如果不被認定為工傷的,則由侵權責任人來負責賠償。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依照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二、勞務關係中受傷怎麼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了“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僱員受害賠償糾紛”兩個不同類別的案由,區分兩類案件的關鍵取決於當事人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現實中,除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勞動關係外,還經常出現勞務關係,勞務關係的僱主不限於用人單位,也可能包括個人,僱工不限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也包括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等。僱傭關係較之勞動關係更加靈活,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而是基於雙方僱傭合同的約定,勞務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經濟關係。

僱員受害賠償糾紛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責任的成立就不需要僱主主觀上存在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條第2款規定,僱員在從事生產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發包人、分包人負有保護僱員安全的義務,發包人、分包人承擔的是一種過錯責任。僱員受害賠償責任雖為無過錯責任,但並非僱主對僱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任何情況下的損害都應承擔完全的責任,勞動者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實踐中,家庭保姆、鐘點工、家庭教師等個人僱傭勞動中受到傷害發生的糾紛,屬於僱員受害賠償糾紛。未經工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的個人從事生產經營,不具有個體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所僱請的勞動者與之形成僱傭合同關係,即勞務關係,勞動者在受僱期間受傷,僱主應承擔民事責任。

標籤:賠償 勞動 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