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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提出辭職的情形包括什麼

隨時提出辭職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隨時提出辭職的情形包括什麼

員工可隨時辭職的情形都有: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

二、員工辭職老闆不批怎麼辦

勞動者辭職不需要經過單位批准,但辭職應該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勞動者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也就是説,我國法律賦予了勞動者無條件的辭職權。無論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主動辭職還是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過錯而辭職,勞動者辭職都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其次,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不等於説辭職沒有任何限制,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30天主動辭職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書面形式。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應該按照用人單位要求進行離職前的必要工作交接、返還公司財物等。由於法律的強性規定,勞動者要求辭職的權利得到保護,對於勞動者這種提前30天的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因此,提前告知期結束後,勞動者解除勞動生效,可以離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未在提前告知期內辦理交接手續而導致的損失,勞動者不予承擔。告知期結束後,用人單位不及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給勞動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勞動者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離職後工資是不是立即結清

雖然法律規定離職後工資應立即結清,但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公司會根據公司規定來執行。有些公司可能會在員工離職後的一段時間內結清工資,比如在離職後的下個月結算工資。這樣做主要是為了方便公司的財務操作和管理。

在這種情況下,員工需要了解公司的規定和政策。如果公司規定離職後一段時間內結清工資,那麼員工需要遵守這個規定。如果員工對公司的規定有異議,可以與公司協商解決。

除了法律規定和公司規定外,個人情況也會影響離職後工資是否立即結清。比如,有些員工在離職前還有未休的年假、加班時間等,這些都會影響員工的工資結算。

因此,員工在離職前應該與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溝通,瞭解自己的工資結算情況。如果員工有異議,可以與公司協商解決。

通過上文的講解,大家應該清楚隨時提出辭職的情形包括什麼了吧。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除了用人單位可以開除勞動者以外,勞動者也是可以主動辭職的。而辭職之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做出補償或者賠償,可以結合實際的情況做出判斷。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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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