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辭職可以隨時走人?
一、什麼情況辭職可以隨時走人?
這裏的“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與本法第17條第1款所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可大致對應,勞動保護即勞動安全衞生;勞動條件主要指生產資料條件,還可包括勞動安全衞生、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之外的勞動條件。
向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其中,法定應當提供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應當符合勞動基準,約定應當提供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可高於但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是指低於約定要求提供,不是指低於勞動基準提供;如果勞動合同只作概括約定而未作具體約定,是指低於勞動基準提供,即提供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不符合勞動法的強行性規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這裏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與本法第30條第1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對應。即判斷是否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的勞動報酬構成單元(如基本工資、獎金等)和數額,以及支付時間和規則為依據。未及時支付,是指未在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的時間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全部或部分勞動報酬;未足額支付,是指支付的勞動報酬數額少於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數額。實踐中,及時不一定足額(對於差額部分則屬於不及時),足額不一定及時,故未及時與未足額往往並存。通常所説的工資拖欠,就是指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勞動法》第72、7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的基本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現行立法規定,在各種基本社會保險項目中,工傷、生育保險費和合同制農民工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養老、醫療保險費和城鎮職工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規定比例分擔。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1999年)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以已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為前提;而履行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義務,以勞動者被依法納入社會保險覆蓋範圍為前提。所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當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勞動者已被依法納入社會保險覆蓋範圍,而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
(2)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但未按時足額繳納其依法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以上就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即時辭職走人的情況,具體情況下都是由於用人單位存在違法的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造成法律適用錯誤的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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