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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礦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怎麼判刑?

一、非法採礦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怎麼判刑?

非法採礦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怎麼判刑?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非法採礦罪的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應結合非法採礦的非法獲利、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及其他情節進行認定,其中非法獲利應根據所涉礦產的銷售總額進行認定;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雖有明確的法律定義,還須按照相關規定,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鑑定意見,經查證屬實後方可認定。

非法採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二、怎樣認定非法採礦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礦產資源,是指在地質運動過程中形成的,藴於地殼之中的,能為人們用於生產和生活和各種礦物質的總稱。其中包括各種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金屬、非金屬礦產、燃料礦產和地下熱能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非法採礦,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非法採礦,即無證開採,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但不按採礦許可證上採礦範圍等要求的,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限於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包括國營、集體或鄉鎮礦山企業中作出非法採礦決策的領導人員和主要執行人員以及聚眾非法採礦的煽動、組織、指揮人員和個體採礦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出於故意。其主觀目的是為獲取礦產品以牟利。

非法採礦罪情節特別嚴重的,需要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罪名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於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要能夠承擔刑事責任,在主觀方面要有故意犯罪行為,並且以非法牟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