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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主動離職後還可以去領取失業補貼嗎?

失業保險主動離職的工作人員是不能領取失業補貼金的。必須是失業前已經連續繳費至少1年的,並且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按規定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主動離職後還可以去領取失業補貼嗎?

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是:

1、勞動者和就業單位繳納失業保險金滿一年以上

此項條件是為了説明勞動者在領取失業金之前有較為穩定的職業和穩固的收入。

2、非因勞動者本人的意願中斷就業

在正常上班的情況下,勞動者因為自己無法控制的原因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導致沒了收入。其中這種情況分為:

①職工被用工單位辭退、開除;

②勞動合同到期後,用工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③用工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等。

3、勞動者在失業後辦理失業登記,並要有求職意向。在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後,失業者需要到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失業登記備案,遞交離職證明、繳費憑證、身份資料等資料,同時為了避免失業者坐享其成和促進再就業,所以要有求職意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依據法律規定,員工失業,如果就業期間有按時交納失業保險並且滿足規定期限的,就可以領取失業補貼金。失業是每個勞動者不願待見的,但是領取失業金並不是壞事。領取失業就金可以在待業期間維持生活需求,也為自己求職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