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勞務合同過年加班也有三倍工資嗎?

勞務合同過年加班也有三倍工資嗎?

沒有三倍工資,勞務關係、勞務合同是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只有勞動關係加班都會有加班費的。在《勞動法》之中明確規定了單位在春節等法定節假日安排職員加班的,需要支付的加班費為正常工作的三倍。也即加班費是以職員的正常工資為基準進行計算的,這也就導致了即使在同一下時間段加班的職員,獲得的加班費也不盡相同。

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1.75天(有些企業為方便,按每月21天計算)。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 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我國對於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是十分的嚴格的,比如説對於勞動者加班的情況,此時在我國的《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中,都是有明確的保護的規定的,只要是安排加班的,此時安排加班的單位等都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的,應該按照法定的加班費標準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