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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員工如何合法辭退?

試用期員工如何合法辭退?

一、試用期員工如何合法辭退?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應具備法定辭退勞動者的情形。除此之外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辭退理由。這裏的“説明理由”,沒有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但為了便於舉證,建議用人單位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對於用人單位依據下面(7)或(8)情形辭退勞動者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

二、我國的試用期有哪些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為避免有些企業濫用試用期,將試用期按勞動合同期限長短分別做了規定。

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想要在試用期將員工合法辭退,通常都是因為員工在整個試用期的期間不符合用人單位的用人要求。但如果試用期通常是在一個月到兩個月之間的,不能夠隨便以這條理由將員工辭退。或者是員工在整個試用期期間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也是可以辭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