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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編制調整人員辭退怎麼補償?

一、部隊編制調整人員辭退怎麼補償

部隊編制調整人員辭退怎麼補償?

部隊編制調整辭退員工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單位違法解除,支付雙倍的賠償金。部隊辭退員工和企業辭退員工的賠償標準基本一致,按照員工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越長,賠償的金額越多。

二、單位辭退員工合法程序

1、認定員工違紀,必須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辭退違紀員工的重要依據。用人單位通過合法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行政法規以及政策性規定,並已經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只有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做出來的辭退決定,才可以成為仲裁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判案依據。

2、規章制度只有公示過才能對員工產生法律效力。

第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公示或者向勞動者告知的話,該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辭退勞動者的依據。

3、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如果單位沒有注意蒐集保存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因此在員工發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及時取證。實踐中要求勞動者做出書面的檢討或者解釋、説明和承諾,留檔備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三、主動辭職單位也需要給予賠償的情形

(一)、即使勞動者主動辭職,在某些情況下,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

1、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4、因以下原因導致合同無效:

(1)、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3)、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5、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二)、員工依據以上原因向企業提出辭職,員工仍然有權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同時因以上原因給員工造成損失的,企業還應當予以賠償。

部隊的人員編制調整與普通企業在調整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是在辭退的賠償方面大體是相同的,部隊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編制調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並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