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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低保沒作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口頭申請嗎

一、對低保沒作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口頭申請嗎?

對低保沒作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口頭申請嗎

對低保沒作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行政複議法》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二、低保沒作出申請行政複議的流程是什麼?

第一,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

第二,複議機關受理申請後,在七天內把複議申請書的副本或者是複印件發給被申請人;

第三,被申請人在收到相關資料之後要之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的答覆;

第四,複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並且提出和通過複議意見

第五,複議機關製作複議決定書。

三、行政複議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複議的結論做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四、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有哪些?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各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可以享受低保政策的條件都不一樣,如果當事人符合當地政府的規定,對於當事人提出來的低保申請,當地政府應該及時進行答覆。當地政府沒有作出答覆,或者當事人對當地政府作出的答覆有爭議的,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時,也不是必須遞交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