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了緩刑在哪兒執行?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一、被判了緩刑在哪兒執行?
由於被判緩刑不需要實際進行羈押,限制或者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因此嚴格來説緩刑沒有具體的執行地點。
二、對緩刑犯考察由哪個機關執行
對緩刑犯的考察,應由公安機關進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公安機關作為考察工作的組織者,不僅應將緩刑犯列為重點人口依法進行管理,並確定考察單位和考察措施,還應負責領導和監督各單位和基層組織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並給予方針政策上的指導。配合考察的單位和基層組織除應建立相應的考察機構、指定專職人員外,還應認真地做好具體的、適當的幫教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對緩刑犯進行幫教工作,與他們談心、交流、關心和督促其自覺改造,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緩刑考察情況。
考察的內容,主要就是看他在考驗期內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緩刑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所謂“新罪”,是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同種罪和不同種罪、較重的罪和較輕的罪等等。如果緩刑犯在緩刑期間沒有再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三、緩刑的考驗期是多久
緩刑犯是暫緩執行原判刑期,暫不執行原判刑罰不是一緩了之,還有一個考驗的問題,即依法為緩刑犯設置一定的考驗期,並在該考驗期內為其設定了一定的法定義務。
關於緩刑犯的考驗期。有期徒刑緩刑的考驗期為:原判刑期≤考驗期限≤5年(但同時不少於1年);拘役緩刑的考驗期為:原判刑期≤考驗期限≤1年(但同時不少於2個月)
我國規定的緩刑是有考驗期的,而在確定緩刑考驗期限的時候,需要根據實際判處的主刑種類和具體的刑期進行,其中要求拘役最低不能低於2個月,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話則最低不能低於1年。至於緩刑在哪執行,其實並沒有具體的規定,不過,一般是由公安機關來具體執行緩刑的。
綜上所述,緩刑沒有具體的執行地點,它不是一種實際的羈押,既然叫緩刑那麼就不會限制人身自由,但是會由公安機關對緩刑犯進行考察,同時需要其所在單位的配合,對緩刑犯進行依法管理,實行考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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