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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與出版社是否是勞動關係

作家與出版社是否是勞動關係

一、作家與出版社是否是勞動關係?

作家與出版社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是: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勞動關係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勞動關係主體之間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觀上的隸屬性。勞動關係主體雙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同時,勞動者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理所當然地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係。

(2)勞動關係產生於勞動過程之中。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才能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關係,沒有勞動過程便不可能形成勞動關係。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係具有排他性。勞動關係只能產生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係不能稱之為勞動關係。同時,作為自然人的勞動者,一般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當然現在法律並沒有禁止雙重法律存在。

(4)勞動關係的存在以勞動為目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是為了實現勞動過程,為社會生產或社會產品提供服務。

(5)勞動關係具有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相結合的雙重屬性。

三、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

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係;勞務關係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

2、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務關係主要由《民法典》調整,而勞動關係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係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勞務關係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4、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着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但勞務關係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綜上所述,作家跟出版社之間沒有勞動關係,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可依據以上三方面判定跟用工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如果存在勞動關係,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還有給職工購買五險一金的各項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