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不承擔侵權責任是否可以仲裁
一、侵權人不承擔侵權責任是否可以仲裁?
侵權責任可以仲裁。法律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之外,其餘的爭議都可以適用仲裁。但侵權糾紛申請仲裁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二、侵權責任糾紛的仲裁申請書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侵權責任糾紛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四、侵權責任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只要雙方簽訂的有仲裁協議,原告有具體的仲裁請求,有侵權責任糾紛的事實和理由,被侵權方就可以通過仲裁處理侵權責任糾紛,如果雙方沒有籤仲裁協議,在無法協商處理侵權責任糾紛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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