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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事故賠償人均工資怎麼確定?

吉林省交通事故賠償人均工資怎麼確定?

一、吉林省交通事故賠償人均工資怎麼確定?

吉林省交通事故賠償人均工資應當是根據上一年度的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來進行計算。吉林省發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396元/年;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1623元/年;

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67元/年;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11864元。

二、交通事故具體賠償項目標準是什麼?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收入×傷殘係數×賠償年限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60週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

(2)殘疾賠償金(60週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一增加歲數);

(3)殘疾賠償金(75週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2、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週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20年;

(2)死亡賠償金(60週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週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5年。

3、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4、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5、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在當代的社會發生了交通事故之後,需要賠償項目實際上是比較多的,包括構成傷殘的情況之下,需要賠償傷殘賠償金,還有就是有醫療費用和誤工費用,不同類型的賠償項目是有不同的賠償的標準的。比如説在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是需要參考上一年度的可支配收入,工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