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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什麼?

吉林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什麼?

一、吉林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什麼?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具體如下:

1、醫療費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以及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以實際因就醫發生的正式票據為依據。

5、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二、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不夠怎麼辦?

交通肇事案保險公司理賠不夠的話,剩下的由責任方賠償。

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理賠標準:

1、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保險賠償項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2、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傷致殘的保險賠償項目: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上述第(一)項外,還增加: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3、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保險賠償項目: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除第一項費用外,還增加: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保險公司所支付的賠償金不足以支撐交通事故中的損失,應該由責任方承擔剩餘的賠償責任。由其支付受害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害賠償,以及受害者或者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