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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交通事故律師費可以不支付嗎?

哈爾濱交通事故律師費可以不支付嗎?

一、哈爾濱交通事故律師費可以不支付嗎?

1、哈爾濱交通事故律師費不一定可以不支付。

(1)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託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2)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於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2、不支付律師費,將會再次被律師起訴追償。

與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託合同,只要律師沒有違約,那麼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給付義務,若沒有履行,那麼構成違約,律師事務所有權依照你們所簽訂的合同主張權利。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劃分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嗎?

1、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劃分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

因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鑑定意見,劃分的責任也不是民事責任,雖然作為公文書證有着極高的證明效力,但並不是劃分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例如同樣案情的摩托車與汽車相撞的事故,一起發生在主車道,一起發生在輔道,交警部門可能對兩案做出的責任比例劃分完全相同,但事實上,前案摩托車駕駛員的責任遠比後案摩托車駕駛員的責任大,因為摩托車按照規定只能在輔道行駛。

在實際辦案中,交警部門往往忽視了摩托車駕駛員是否佩戴頭盔、是否行駛在輔道等情形,而不佩戴頭盔、不在輔道行駛,都是違反道路安全法的行為。並且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只是認定當事人應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五種形式,對主次責任的比例並沒有以數字予以量化。這就需要法官根據具體案情,適當運用法官自由裁量權予以處理。

2、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警部門對事故損害賠償進行民事調解的依據。

但該調解程序不具有強制力。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後,各方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有爭議的,應當在收到事故認定書後10日內書面申請交警調解。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交警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交警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調解終止。《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後,交警調解不再是這類案件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可以選擇請求由交警隊主持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交警部門的調解程序不具有強制力。

由於駕駛員不遵守交通法律規範等的原因,導致現實生活之中,交通事故的發生是比較頻繁的,此類事故發生後,可能會引發民事賠償等的糾紛。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並不知道怎麼處理此類糾紛,可以向當地的律師事務所提出代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請求。律師費也需要直接只給特定的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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