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只約定員工違約賠償可以嗎?
一、勞動合同只約定員工違約賠償可以嗎?
可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可以約定員工違約賠償責任,但是隻有兩種賠償責任需要勞動者承擔,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另一種是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此外勞動者按照法定程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約定員工承擔違約賠償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特點
與普通民事合同相比較,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有以下特點:
1、責任性質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違約責任既具補償性,又具懲罰性,而以補償性為主,對雙方當事人適用是平等的。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雖然也具補償性和懲罰性,但對勞動者主要是補償性,對用人單位重在懲罰性,同時兼顧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2、責任類型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違約責任僅為民事責任。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兩種。而且勞動合同中的民事責任仍區別於普通民事合同的民事責任,主要在於前者以法定責任為主,當事人之間關於民事責任的約定必須與法律規定相一致,否則往往無效。
3、歸責原則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僅以過錯責任為例外,對當事人雙方統一適用。勞動合同實行分立責任原則,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勞動者承擔過錯責任。這主要因為勞動合同涉及勞動者的基本人權,勞動者通常處於弱勢地位,為保護其利益的需要。
合同中可以以違約金、解除合同的條件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如果要就勞動合同約定違約賠償金的,勞動合同約定員工違約賠償的情形只能是在培訓服務期以及在競業限制中進行約定等,其他情況是不能約定違約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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